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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与集体之利益之辩,在明公布的根本法也有其原则,当人面临救人与不救人的类似选择之时,法律的规定奖赏救人之人,因为这对人道有利,但是若不救,也不惩罚,这依旧是尊重个人选择,你救人,我表扬,你不救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是过错。这时候恐怕又有人说了,你这是拿钱在买道德啊,其实不然。

事实上,正是要如此,在主世界,两千年前就已经有类似的法律了,最初的儒家也是提倡这种行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有这么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行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当时有孔子的弟子子贡救了人却不求回报,不去领钱,结果孔子就直接找上门来,告诉他这样是错误的,像他这样有地位有品德的人,自有人效仿,这样的人多了,就形成了类似道德,许多人就会觉得,哎呀,我救了人如果还要钱那就不道德,于富人们而言,这点钱算不得什么,花点钱就道德了,但是没钱的人呢?救了人之后如果要钱就不道德,如果不要钱,那就亏血本了,怎么办?多半是要选择不救人的,救人的人越来越少,到时候还有谁救人呢?

后来孔子的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落水者送他一头牛,他欣然受之,孔子高兴的对他说:“这样才是对的,这样以后鲁国人就会勇于拯救落水者了。”李智确立的相关法律正是有以此为鉴的意思。个人选择皆有选择之自由,也须承担选择之后果,付出也必须有回报,这也是李智始终贯彻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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