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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党全国领袖,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全国领袖,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德国bō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纳粹党全国领袖,德国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bō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作战处处长,陆军上将。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斯.英夸特,德国奥地利总督,德国荷兰占领区长官,希特勒死后任德国外ji部长。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希特勒死后任纳粹党党务书记。(缺席的审判,很多资料都说他一九四五年就已经死了)
2、判处以下三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沃尔特.理查德.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第一任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fu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2、判处以下两人二十徒刑:
巴尔杜.冯.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3判处以下一人十五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第一任德国外ji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bō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5、判处以下一人十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第二任海军总司令。希特勒临死前指定的继承人,希特勒死后任德国总统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6、以下三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第一任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7、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
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党冲锋队;
参谋部;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后续审判
此后所举行的十二轮审判广义上也可以纳入纽伦堡审判的范畴。它们全部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起诉的主要是为第三帝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如工业家、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不太著名的战犯。在后续的法庭审判中,超过五千人被控有罪,八百余人被判死刑,不过最终只有四百六十九名战犯被执行。为了关押这些特殊的犯人,同盟国决定在西柏林建立一个专men的由军队管理的施潘道盟国军事监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监狱长进行管理,四国各派三十名卫兵进行看守,相关经费全部由新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fu承担。
这是世界上关押成本最高的一所监狱,因为看守的数量远远超过犯人,从一九六零年十月到一九八七年,联帮德国纳税人为此共付出两千六百五十余万德国马克。
随着岁月的流逝,监狱犯人因为去世或刑满释放日益减少。到一九六五年,能容纳六百名犯人的施潘道盟国军事监狱只剩下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鲁道夫.赫斯一人,看守他的则有四名监狱长、一个监狱牧师、十七名文职人员、二十名军官、三十名士兵和四名医生,关押费用一天约一万德国马克。鲁道夫.赫斯由此成为世界上享受待遇最高也是最孤独的犯人。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赫斯在施潘道监狱中自杀身亡。他的死,是个谜。
赫斯死后,施潘道盟国军事监狱立即被拆毁了。有关赫斯的绝密档案目前存放在大不列颠反间谍机关的档案馆里,编号为“密-5”。据说,这些档案等到二零一七年才能解密。
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ji“宽恕请求书”。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三十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闭庭。
被告里宾特洛甫、汉斯.弗兰克、赛伊斯.英夸特、巴尔杜.席腊赫、阿尔伯特.施佩尔、卡尔.邓尼茨等六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被告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律维持法庭原判(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雷德尔上诉,要求改无期徒刑为枪决,亦被驳回)。
经过二百一十八天的审判,最终有十八个纳粹分子被判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其中十一人被判处死刑。对德国来说,纽伦堡审判是黑暗历史的结束,也是同纳粹的过去划清界线的开始。德意志民族从此开始了对历史的反省。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一百七十七名被告进行了十二项后续审判,即:
1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
2米尔希审判(针对米尔希元帅)。
3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
4bō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bō尔)。
5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
6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
7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
8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
9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
10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
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ji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fu部长的破坏和平罪)。
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二十四人死刑(其中十二人被执行),释放三十五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一九五六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四条罪行起诉和定罪:
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2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
3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4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二十五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汉堡几千市民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抗议释放沙赫特等三人。奥地利政fu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二十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yù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yīn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六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i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事实上,鲍曼已于一九四五年四月底至五月初死于柏林战役)。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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